發布機構: | 撫順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6-30 |
信息名稱: |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向撫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賦予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 | ||
文號: | 撫政發〔2022〕6號 | 發布日期: | 2022-07-01 |
撫順市人民政府文件
撫政發〔2022〕6號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向撫順高新技術產業
開發區賦予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加快推進撫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發展,市政府決定賦予撫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職權事項17項,應急領域行政職權事項49項。
撫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要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依法承擔承接事項的管理職責,及時制定、公開權責清單和辦事指南,優化辦事流程,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要與東洲區政府厘清職權界限,確保承接的職權事項規范運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應急局要主動做好業務培訓和指導監督,確保職權事項放得下,接得住。
附件:1.市政府向高新區管委會賦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職權事項清單
2.市政府向高新區管委會賦予應急領域行政職權事項清單
撫順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市政府向高新區管委會賦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職權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 | 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備注 | |
主項 | 子項 | ||||
1 | 行政 許可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2 | 行政 許可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 1.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條例》 | |
2.砍伐城市樹木審批 | |||||
3 | 行政 許可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科規〔2020〕5號,2020年6月16日起施行) | ||
4 | 行政 許可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科規〔2020〕5號,2020年6月16日起施行) | ||
5 | 行政 許可 |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
6 | 行政 許可 | 利用照明設施架設通訊、廣播及其它電器設備和設置廣告許可 | 《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 | ||
7 | 行政 許可 | 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
8 | 行政 確認 |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科規〔2020〕5號) | ||
9 | 其他行政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
10 | 其他 行政 | 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舉報投訴的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省直管單位舉報案件除外 | |
11 | 其他 行政 |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2008年1月28日發布) | ||
12 | 其他 行政 | 施工招投標備案(電子招投標除外) | 1.自行招標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
2.書面報告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
13 | 其他 行政 | 建筑起重機械告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
14 | 其他 行政 | 工程竣工驗收監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
15 | 行政 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行為的處罰 | 1.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行政 處罰 | 2.對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監理單位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重大案件除外 | ||
15 | 行政 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行為的處罰 | 3.對施工單位和個人超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掛靠及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涉及國家級、省級核發資質的除外 |
行政 處罰 | 4.對施工單位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行政 處罰 | 5.對承包單位有轉包、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
行政 處罰 | 6.對工程監理單位涂改、偽造、出借、轉讓資質證書或轉讓、超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監理業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16 | 行政 處罰 | 對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建設單位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處罰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2014年6月25日發布,2018年9月28日修正) | |
行政 處罰 | 2.對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偽造或者涂改施工許可證的處罰 | ||||
行政 處罰 | 3.對違反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 ||||
17 | 行政 檢查 | 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附件2
市政府向高新區管委會賦予應急領域行政職權事項清單
序號 | 項目 類型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
主項 | 子項 | |||
1 | 行政 | 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外其他危險化學品(不含倉儲經營)經營許可 | 1.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外其他危險化學品(不含倉儲經營)經營許可證頒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2.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外其他危險化學品(不含倉儲經營)經營許可證重新頒發 | ||||
3.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外其他危險化學品(不含倉儲經營)經營許可證延期 | ||||
4.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外其他危險化學品(不含倉儲經營)經營許可證變更 | ||||
2 | 行政 |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3 | 行政 | 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4 | 行政 | 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的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5 | 行政 |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 |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頒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6 | 其他行政權力 |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 |
7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8 | 其他行政權力 | 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
9 | 其他行政權力 | 重大危險源備案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 |
10 | 行政處罰 | 對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 | 1.對未取得資質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處罰。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
2.對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等行為的處罰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 |||
3.對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1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行為的處罰 | 1.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2.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
1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行為的處罰 | 3.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再具備《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處罰 |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2009年6月8日發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 |
4.對非煤礦山企業違反《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 | ||||
5.對非煤礦山企業違反《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的處罰 | ||||
6.對非煤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
7.對未按規定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2011年8月5日發布,2015年5月27日修正) | |||
8.對企業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未按規定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2011年8月5日發布) | |||
1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行為的處罰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2015年4月2日修正)
|
2.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等行為的處罰 | ||||
3.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等行為的處罰 | ||||
1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行為的處罰 | 1.對非煤礦山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的處罰 |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2010年10月1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發布, 2015年5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修正) |
2.對非煤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規定制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規定公告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未按照規定公示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完成情況的處罰 | ||||
3.對非煤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填寫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登記檔案,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 ||||
4.對非煤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處罰 | ||||
5.對非煤礦山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處罰 | ||||
1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行為的處罰 | 1.對地質勘探單位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的、從事坑探工程作業的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處罰 |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2010年10月1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發布, 2015年5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修正) |
2.對地質勘探單位未建立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的、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坑探工程安全專篇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處罰 | ||||
3.對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規定向工作區域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的處罰 | ||||
4.對地質勘探單位將其承擔的地質勘探工程項目轉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地質勘探單位的處罰 | ||||
1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1.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罰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2011年5月4日發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 |
2.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處罰 | ||||
3.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處罰 | ||||
1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行為的處罰 | 1.對違反《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處罰 |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2011年5月4日發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 |
2.對違反《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處罰 | ||||
3.對違反《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處罰 | ||||
對違反《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行為的處罰 | 4.對違反《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處罰 | |||
5.對違反《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 | ||||
1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發包單位違反《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的處罰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2013年8月23日發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 |
2.對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與分項承包單位未依照《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處罰 | ||||
對違反《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行為的處罰 | 3.對有關發包單位違反《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的處罰 | |||
4.對地下礦山實行分項發包的發包單位違反《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的處罰 | ||||
5.對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違反《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的處罰 | ||||
1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行為的處罰 | 6.對承包單位違反《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的處罰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2013年8月23日發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 |
7.對承包單位違反《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處罰 | ||||
8.對承包單位違反《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況處罰 | ||||
1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為的處罰 | 1.對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等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2.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等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為的處罰 | 3.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等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4.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 ||||
5.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 ||||
6.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等行為的處罰 | ||||
1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為的處罰 | 7.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等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8.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9.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10.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為的處罰 | ||||
11.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為的處罰 | 12.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13.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為的處罰 | ||||
14.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罰 | ||||
15.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罰 | ||||
1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為的處罰 | 16.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等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17.對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18.對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1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2.對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3.對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等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4.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等行為的處罰 | ||||
5.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等行為的處罰 | ||||
1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6.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情形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7.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 ||||
8.對未按規定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等行為的處罰 | ||||
9.對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行為的處罰 | ||||
10.對未按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2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等行為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2012年1月30日發布,2015年5月27日修正) |
2.對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處罰 | ||||
2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2.對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等行為的處罰 | ||||
3.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等行為的處罰 | ||||
2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的處罰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2013年10月16日發布) |
2.對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或者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等行為的處罰 | ||||
3.對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等行為的處罰 | ||||
4.對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等行為的處罰 | ||||
5.對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等行為的處罰 | ||||
6.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
2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行為的處罰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2006年4月5日發布) |
2.對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處罰 | ||||
2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行為的處罰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1號,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 |
2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行為的處罰 | 1.對工貿企業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和未向作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處罰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2013年5月20日發布,2015年5月29日修正) |
2.對工貿企業未按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等行為的處罰 | ||||
3.對工貿企業未按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并建立管理臺賬等行為的處罰 | ||||
2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行為的處罰 |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6號,2014年1月3日發布,2015年5月29日修正) | |
2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行為的處罰 | 1.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等行為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修正) |
2.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在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未對重大危險源中的設備、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測、檢驗行為的處罰 | ||||
3.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規定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管理行為的處罰 | ||||
4.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規定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查并消除隱患行為的處罰 | ||||
28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行為的處罰 |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 |
2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等行為的處罰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2015年4月2日修正) |
2.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等行為的處罰 | ||||
2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行為的處罰 | 3.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等行為的處罰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2015年4月2日修正) |
4.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在協議中減輕或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等行為的處罰 | ||||
5.對擅自為無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行為的處罰 | ||||
6.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行為的處罰 | ||||
3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等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
2.對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謊報或者瞞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等行為的處罰 | ||||
3.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行為的處罰 | ||||
3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行為的處罰 | 1.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不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等2項行為的處罰 | 《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 |
2.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船舶修造、建筑施工單位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與專職應急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的等2項行為的處罰 | ||||
32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等行為的處罰 |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 |
33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等行為的處罰 |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 2015年5月29日修正) | |
3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1.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處罰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官總局令第30號 ,2015年5月29日修正) |
2.對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罰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 ,2015年5月29日修正) | |||
3.對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等行為的處罰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 ,2015年5月29日修正) | |||
3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安全培訓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 |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官總局令第44號 ,2015年5月29日修正) |
2.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罰 | ||||
3.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等行為的處罰 | ||||
3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1.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處罰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 ,2007年1月11日發布) |
2.對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處罰 | ||||
3.對注冊安全工程師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 | ||||
3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1.對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2012年1月17日發布) |
2.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單位將管道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處罰 | ||||
3.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單位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處罰 | ||||
3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4.對管道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管道進行檢測、維護等2種情形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2012年1月17日發布,2015年5月27日修正) |
5.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的處罰 | ||||
3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2012年7月17日發布) |
2.對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處罰 | ||||
3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等3種行為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2012年11月16日發布) |
2.對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未按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的處罰 | ||||
3.對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等4種情形,未提出變更申請,繼續從事生產的處罰 | ||||
4.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處罰 | ||||
4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化學品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或者分類等4種情形的處罰 |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2012年7月10日發布) |
2.對鑒定機構在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偽造、篡改數據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等4種行為的處罰 | ||||
41 | 行政檢查 | 對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42 | 行政檢查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
43 | 行政檢查 | 安全生產檢查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2019年3月20日出臺,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 |
44 | 行政強制 | 對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采取的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45 | 行政強制 | 對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采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46 | 行政強制 | 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的查封、扣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47 | 行政強制 | 對違法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據材料、違法物品及場所的查封、扣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
48 | 行政強制 | 對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強制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49 | 公共服務 | 12350安全生產舉報投訴服務熱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開通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的通知》(安監總廳〔2009〕155號) 《關于全省開通“12350”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的通知》(遼安監執法〔2010〕133號) |